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此类事故指的是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事故等级从以前的三个等级,更新为现在的四个等级:(一)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二)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三)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四)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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