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不可抗力的规则下,合同解除权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通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并非一概全部免责。同时,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免责。
律师补充:
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定金一般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地说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其返还的条件是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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