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被告双方均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协议以约定租赁期限,则应被视作无固定期租赁关系。
另外,原、被告双方对于租赁期限的具体内容若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存在歧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也应被理解为无固定期租赁关系。
如是情形,原、被告双方可随时终止此项租赁协议,但需确保在适当时期内通知对方方为法律所允许。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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