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出去仅1年3个月,便已千疮百孔:阳台裂缝、墙面污脏、室内多处毁损。面对房东杨大爷列出的罪状,租房者却拒不承认,70多岁的杨大爷为此心烦不已。昨日,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杨大爷高兴地拿到了4000元赔偿款。
2009年9月21日,家住灵武的杨大爷将自己的一处住宅租给了开餐厅的马某,用于服务员居住。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半,每月租金为400元,在租用期间,房内一切附着物包括墙面,如果损坏弄脏由马某负责清理维修。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
不料,2010年12月27日,房屋尚未到期,杨大爷却一纸诉状将马某告到了灵武市法院。原来,租房期间,杨大爷抽空去查看时,眼前的一切不禁让他窝了一肚子火,随即更换了房门锁,中止了双方的租赁关系。是什么让杨大爷如此光火?在杨大爷列出的一份账单上,记者看到:被告马某在阳台上腌了6缸菜,造成楼房阳台裂缝,申请鉴定并依据鉴定情况赔偿损失;房屋墙面涂抹弄脏,赔偿2000元;水表、水阀、水漏、座便器损害,赔偿450元;卧室门损坏,赔偿200元;房屋电插座、窗纱、玻璃损坏,赔偿250元;窗台瓷砖、地板砖损坏,赔偿300元;马某没按协议执行,继续缴纳半年房租2400元,承担违约金720元。
马某对此却并不买账。他认为屋内的插座、座便器等部件确实有损坏,可以赔偿,但杨大爷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而且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杨大爷擅自更换门锁属于违约在先,自己不应承担违约金。现在他已搬离该房屋,不该支付下半年的房租。另外,阳台裂缝是因为房子年代已久,老化造成,与他腌菜没有关系。
灵武市法院法官周立成接到案件后,到出租房内了解情况,发现损坏问题确实存在,但原因及损失需要鉴定评估,这样无疑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于是决定将双方约到出租房屋内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谁也不肯让步。杨大爷告诉法官,他在起诉前曾到社区找人调解,也去找过马某,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因此坚决要求判决。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而失败,在随后的时间里,周立成一有闲暇,便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讲明调解的好处。通过一次次的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昨日,马某拿着4000元赔偿款当庭履行了义务。杨大爷高兴地说:我本身就有心脏病,为了这个事,生气上火不说,家人还跟着担心,现在好了,总算彻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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