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是:(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法律如何规定融资租赁中的经营性租赁?
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在购买了该租赁资产并中长期出租于该承租人使用时,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残值的方式,使其从承租人处收回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这时,出租人要通过对租赁物残值的处理,才有可能收回其全部租赁投资。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租金,可以以租金的形式全部收回。此处租金还应该包括出租人所付出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回报。无论预期的折旧年限内能否收回租赁物的全部投资,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时,租人实际上承担了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投资风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并不能完全保证其收回租赁成本和获得利润,而要通过回收并处理租赁物残值的方式,才能保让获得全额补偿。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已经通过租金方式收回了其所垫付的全部租金并实现了租金回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理应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时,应由承租人无偿地或以象征性价格收回租赁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并未完全实现租金回报。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也可以选择以公平的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或留购,以保证出租人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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