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就对婚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关于离婚,正式将“冷静期”写入其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犹豫期一方反悔怎么办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继续协调,如果协调无果仍有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坚持离婚的一方离婚方式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的形式,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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