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时间:2023-07-05 17:56:00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注意的地方包括: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是证明业主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受人来说风险很大;

2、房屋产权是否明确,部分房屋有多个共有人,如继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买受人应与全体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出租一些二手房转让时,存在物理负担,即被他人出租;

4、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销售合同虽然不需要像商品房销售合同那样全面,但一些细节要明确约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价、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如下: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督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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