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已全坍塌,法院有权分配所有权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及中型城市城镇化进程的急速推进,城市周边地区及许多经济发达的乡村纷纷启动大规模的拆迁工程。
这些拆迁项目旨在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筑以腾出土地进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朋友,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生活与栖居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却衍生出了诸多令人关注的难题,例如:家庭财产分割中的旧式住宅确认产权问题,兄弟之间因占用他人宅基地而导致的房屋建造纠纷,老年人旧宅翻新时涉及的所有权归属及继承权问题,以及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倒塌后产生的宅基地继承与拆迁补偿问题等。
基于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本文将从宅基地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继承与拆迁补偿两个方面出发,探讨相关问题并给出相应解决策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单独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不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拆迁时村集体和拆迁单位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
二、没有房屋的宅基地属房产吗?
我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属性,其所有权归属应当受到广大村民集体的共管与共享,故而在法律的规范下,村民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却不具备所有权。
他们对于所居住的房屋依然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此外,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为国有属性外,其余应归属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归属于农民群众集体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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