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校长怎样追责
时间:2023-11-29 02:45:47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和校方的代表,在校园暴力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引发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是学生和教师均面临巨大的压力,以致于情绪紧张,容易诱发暴力性事件。

世界儿童发展组织曾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针对各种各样的校园事件,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明确列出学校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个不良压力,其中包括学习压力、作业压力、考试压力、升学压力、同学竞争压力、教师言辞压力等,这些压力显然都是由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教育模式导致的。压力太大,一旦达到个体无法承受的程度,其极端的宣泄方式就是暴力。

二是成绩较差者由于得不到教师的肯定,很容易产生自卑感、挫折感。

从心理学的挫折攻击理论来看,当人类受到挫折时,即会产生攻击行为,而暴力行为正是攻击行为的主要方式。教育失败和学校对这种失败的反应结合起来,决定了反社会的后果。[3]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差生自暴自弃,在盲从和厌恶中产生逆反心理,对优等生、对教师怀有强烈的敌意以致无事生非、滥施暴行。这实际上是由于他们不能接受现行教育体制下学校强加给他们的“失败角色”,而意图通过这种“特殊方式”来获取教师关注与同学“承认”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n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n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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