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经商多年的程某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和20万元的意外死亡保险。同年11月,程某在新装修的房屋内,因从楼房坠落身亡。事发后,程某的家人从老家凤阳县赶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程某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出具了拒绝赔偿决定书。无奈之下,程家将凤阳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赔偿金。案件焦点是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对此,程某的家人与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论。保险公司称,程某生前欠下巨额债务,相关人员的记录证明了这一点,故其死亡系自杀。但程的家人认为,程倒下时,新房还没装修好,灯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打开。程只有30出头,他有两个长辈和一个小女儿。无论如何,他不会自杀。当程某从一栋楼上摔下来时,报警记录显示,他是从高处摔下来的,不是从楼上跳下来的。而且,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程某的死亡为自杀,只是认定为高处坠落,因此不承认保险公司的索赔。至于程某的死因,其家人认为,程某是在窗台上洗手时不慎从楼房坠落身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被保险人程某的死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上注明死因为“高处坠落”。虽然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杀,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辩方,因此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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