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作出的行政决定,则被告为原行政机关;若是行政复议机关修改了原行政决定的,则被告为该复议机关;若是该复议机关不作为,逾期不作决定的,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一、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理
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上述机关不作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
2、行政不作为的客体,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侵害的、为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
3、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侵害了为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
4、行政不作为的主观方面,行政不作为的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此时复议机关也逾期不予复议的;
2、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3、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
总而言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向纪律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来认定,根据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一般还需要开除工作人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需要依法起诉并进行到司法判决处理。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
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诉讼法“单一性被告”的设置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人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次复议吗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可以再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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