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尴尬的“黄灯”地带
时间:2023-04-23 20:31:41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黄灯能闯不能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让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有些不安,因为他们多年形成的交通习惯可能要改变。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很多人从小就知道的基本常识,但对于黄灯,似乎就说不出所以然。由于目前对闯黄灯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加之各地执法尺度与方式不统一,造成很多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把黄灯作为红灯亮起前的加速信号,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兴闯黄灯案件有利于文明规范的行车秩序建立。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国家相关法律已明文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此时就存在一个问题,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否可以通行,若车辆继续通行,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

二、各地方的相关做法

(一)、合肥

安徽省境内车辆通过路口,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仍可通行。合肥市在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如果不影响到正常交通运行秩序并能确保安全,可以通过路口并且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影响到交通秩序,交警则会对司机进行劝导和一定警告。

(二)、武汉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说明,闯黄灯虽然不等于闯红灯,但也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处罚。标准是看黄灯亮起时车后轮是否已经越过起步线,如果已经越过,则不算违规,如果没有越过,则要受到相应处罚。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情况处理,罚100元,扣3分。

三、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从法条涵义来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另一面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是否能够继续通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解释。此时就导致司机不知道该不该通行,交警对此行为的处罚也拿捏不准。设置黄灯的目的本是让红灯和绿灯之间有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时,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但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

(二)交通信号设施不完备。目前,各地方的交通信号灯设置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没有倒计时提醒,有的地方没有设置黄灯,这样容易让驾驶员形成开车中的不良习惯。如果各地的交通信号灯旁有倒计时提醒,那么司机便可以判断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有的城市有黄灯,而有的城市没有黄灯,司机如果长时间在有黄灯的城市驾驶车辆,临时去往没有黄灯的城市,就容易因不习惯该城市的交通警示灯而发生交通故事。

(三)不良驾驶习惯。黄灯亮起的那一刻,车辆是否已经越过停车线,现场的交警并不容易判断,除非有录像记录,否则交警即便要处罚,也很难有事实依据。大部分城市交通压力较非常大,交警通常对闯黄灯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久而久之,闯黄灯似乎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种默许的行为。虽然人们知道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这种行为还是屡见不鲜。

(四)交警执法不严格。多年来,许多司机已经养成了闯黄灯不受处罚的习惯,交警对此也不知道该不该罚,因此形成了一种该罚而不能罚的情形。长此以往,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时候再处罚为时已晚。执法不严的放纵,滋生了各种各样的不合法行为,当这些规则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便开始动摇法律本身的尊严。

四、解决办法

(一)加强普法力度,提高人民法律意识。良好的交通习惯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有全民的高度重视。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这不仅是对生命的保护,更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

(二)加快技术革新,统一各地交通信号灯。全国各省市应当统一规范交通信号灯,让没有倒计时器和黄灯的地方统一增加,这样既能让全国的交通规则进入一个规范化的进程,还有利于减少因各地交通警示灯的差异而发生的违章现象和交通事故。虽然更换交通信号灯的成本非常大,但是在生命面前,这点成本则是微不足道。

(三)加强执法力度,杜绝司机开车陋习。由于一些大城市的交通压力过大导致交警对闯黄灯等行为不处罚,这是助长此类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人开车喜欢钻法律的空子,可实际上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因此,各地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严格处罚,以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四)完善立法缺失,让交警执法有法可依。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闯黄灯行为在立法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条例》只明确规定了黄灯亮时,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规定未过线的车辆不能够通行。虽然这样说看似较真,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法律条文应当尽量表述的明确完整,让大家容易理解。

浙江嘉兴这起闯黄灯案,不仅暴露了交通规则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缺失,更暴露了我国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特别是执法不严造成的交通陋习。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提高警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和交通警示设施,以减少因此类问题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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