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
时间:2022-11-08 05:22:03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业主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

引起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

(一)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二)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三)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四)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五)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六)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七)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二、物业管理需要资质吗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业主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n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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