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应在七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
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2、能否解除合同?
答: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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