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直接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況亦可随父方生活:
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成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
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影响的;
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重要的考量标准。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一起生活的法律规定,也是考虑到孩子太小,对母亲的依赖性比较大,随母亲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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