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诚邀您了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放弃继承问题的详细解读。
根据此法典规定,若有意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明确的声明,并应确保该声明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简而言之,放弃继承也称为“继承的抛弃”,意味着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被继承人所留下来的遗产。
此种决策属于个人自主决定的法律行为,继承人既然已做出了放弃继承的决策,也就自动丧失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然而请注意,该决策须在继承事宜正式启动后,且遗产尚未完成最终分配时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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