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
7、诉讼费收费票据;
8、送达回证;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3、送达回证;
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
16、司法鉴定书;
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8、司法鉴定书;
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
20、调查笔录;
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23、撤诉申请书;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
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
28、二审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
31、备考表(须空白纸);
32、证物袋。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一定要送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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