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驾车连续10多年违反交规扣分不超过12分,将可以换发长年驾驶证。新公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驾照审验将与累积记分挂钩。
刚刚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为此,实施条例将驾驶证审验与累积记分制度结合起来,做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按照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同时,对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实施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按照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全文8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