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意见几日告知期限
1.刑事鉴定意见的告知期限通常为五日。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鉴定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鉴定意见规定要点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要点。
1.鉴定人应当在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证意见负责。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3.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确保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重新鉴定的情形
1.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进行重新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1)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6)检材虚假或被损坏;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2.若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规定确保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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