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应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鉴定意见指的是各行业的专家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的意见。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因此,将“五天”改为“五日内”,并将“复印件”改为“鉴定意见”,即可保持原意不变。鉴定的意见指的是各行业的专家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的意见。同时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时候应该注意: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有关规定。
鉴 定 意 见 作 为 证 据 时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鉴定意见必须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作出。其次,鉴定人需要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准确、可靠的鉴定。此外,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不得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最后,鉴定意见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鉴定人需要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鉴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作出。其次,鉴定人需要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准确、可靠的鉴定。此外,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不得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最后,鉴定意见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鉴定人需要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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