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以房地产占有人或者房地产名义登记人非法将房地产或者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无偿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只达成协议,没有物权变更的宣传行为,双方之间只有债务的法律关系,没有物权的法律关系,就不能产生善意的效果。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处理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通过善意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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