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已经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再次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0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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