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刘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总经理。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深层分析: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隶属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退休后一段时间,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务员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退休公务员的后续权力,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案中离职前为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的刘某,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总经理,符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任职的情况,为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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