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社会生活发展促成的,有些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履行会使债务人带来不利后果。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而静待恶果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种类有明示,默视两类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毁约,或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明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的向对方提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毁约方自愿、肯定、不附条件的表示,如附有条件,则应视为表示不肯定对方可以就所附条件作出新的承诺,故不属预期违约;
2.毁约方作出违约表示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否则则构成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3.毁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将要毁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表示。
4.毁约方拒绝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相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以致签约目的落空才构成预期违约,如毁约方拒绝履行的义务是合同部分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不妨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毁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就、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无效等等
默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毁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
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提供充分的保证;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诉。预期违约成立,相对方即取得诉权,因为预期违约虽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但已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侵害,自然应取得法律的保护。
2.接受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一方既已表示预期违约,对方就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要求毁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坚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守约方收到预期违约的表示后,可以坚持合同效力,要求对方到期继续履行,但必须要求违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坐等履行,致使损失扩大。
4.采取自助措施,在违约方没有撤回预期违约的表示之前,守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也可签订替代合同,以补偿签订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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