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狭义的违约概念看,违约仅限于实际违约,而不包括履行前的履约危险,即预期违约。然而,考虑到履行前所发生的预期违约也涉及到交易秩序和债权人利益,而英美法已将其作为一种违约形式来对待,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民法典》借鉴英美法经验,将预期违约行为纳入违约行为的体系,并使之与实际违约相对应。
所谓预期违约(或者毁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它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在交付期限到来前,出卖人甲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卖给丙,或者将该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这些行为都可以表示出卖人不想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欲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有几种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救:
1、要求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立即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主张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等待履行期届满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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