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出生登记办理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33:59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甘南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个人申请书。

二、甘南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四)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五)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甘南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子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如申请人露要补交的材料:通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国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罗求的,持不子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问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四、甘南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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