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类:一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这里所说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目前,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市场的监管。相应地,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部分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来进行。二是严重行政违法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性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支付的处罚形式。与罚款是一种财产刑不同,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资格刑。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具有灵活性高、成本低、就业风险转移等特点,已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用工方式。但是,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有两个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本质与形式是分离的。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完全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工作中存在着工资待遇不一、责任分担不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推卸责任,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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