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人住宅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02 22:22:28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发〔1983〕194号

(1983年1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pppp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pppp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pppp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pppp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pppp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pppp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pppp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pppp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pppp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pppp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pppp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pppp(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pppp(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pppp(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pppp(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pppp(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pppp(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pppp(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pppp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pppp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pppp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买卖

pppp第九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pppp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pppp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pppp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pppp第十二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pppp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pppp第十四条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章租赁

pppp第十五条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pppp第十六条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pppp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pppp第十七条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pppp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pppp第十九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pppp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pppp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pppp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pppp(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pppp(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pppp(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pppp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代管

pppp第二十三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pppp第二十四条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pppp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pppp第二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

第六章附则

pppp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pppp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pppp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家《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本规定。

一、我市市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不包括斗门县和海岛)。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管机关按私人房产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登记费。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仍不登记的,视为无主房屋,由房管机关代管。

二、城市私有房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买卖。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本市当年新建房屋的造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管机关审查,核定同意后方可成交。房管机关按房产售价总额的1.5%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买方负担六成,卖方负担四成。

私自成交的,视情节轻重、标的大小,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产变更登记和房地产查丈收费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不得购买私房。确因特殊需要购买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必须是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持有证明文件的华侨、港澳同胞。

五、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由市房管机关统一印制的《私有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鉴证,房管机关按房租收益额的2%收取管理费。出租房屋应悬挂房管机关颁发的《出租屋》牌。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租赁房屋作为住房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外地来我市从业的临时人员应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二)承租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含旅店、招待所)的,本市人员应持个人身份证件,外来人员须持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文件和我市有部门准予开业的证明文件;

(三)外地驻本市办事机构承租房屋,须持有本市人民政府准予成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使用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应持有本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七、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下列人员:

(一)无雇用单位,无营业证明文件,无《暂住证》者,零散工以及自由汇合的工程队和石工队。

(二)租赁房屋用作与港澳亲属会亲的人员或租赁房屋用于长期与内地亲属会见的港澳同胞。

八、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共同遵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租约一经订立,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办理户口申报手续;租约终止应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承租人应按申报户口的人数、名单住宿,不得留宿他人,严禁转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按租约规定拖欠房租或将房屋空置三个月以上、或擅自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损坏房屋结构等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提前收回房屋,除追收拖欠的租金外,承租人还要赔偿房屋的损失。

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双方或一方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走私、嫖宿、买淫、聚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房管机关有权解除其租赁关系。

十、租赁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依照《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租金标准表》(附后)规定的幅度,协商议定。对于任意高价出租和承租的,房管机关作没收高出租约部分外,对租赁双方予以罚款。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租用的,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本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施行。各区制定的有关私有房屋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租金标准表》。

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租金标准表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

|项目|等级|条件及内容|房租单价|

|---|--|--------------------------|----|

|||1|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楼房|96分|

||结|2|砖墙、瓦顶、木楼面楼房|72分|

||构|3|砖墙、瓦顶平房|64分|

|||4|砖墙、铁房架、锌铁皮顶简易房|40分|

|房|-|--|--------------------------|----|

||地|1|杂木或杉木拼条油漆面、防潮锦砖(占房间一半以上)|72分|

|||2|马赛克、药砖、水磨石、防潮锦砖(占房面间积一半以下)|48分|

|屋|面|3|水泥、红砖|25分|

||-|--|--------------------------|----|

|||1|上等浆料喷涂、墙纸面|38分|

|租|墙|2|油漆、乳胶漆面|64分|

||身|3|灰砂批挡、一般灰水扫白|56分|

|||4|砖墙无批挡扫白|35分|

|金|-|--|--------------------------|----|

|||1|铝合金门窗(5平方米以上)|96分|

||门|2|钢、木门窗(带纱)有油漆、铝合金门窗(5平方米以下)|80分|

|基|窗|3|窗、木门窗(不带纱)有油漆|72分|

|||4|简易木反窗、木门窗无油漆|35分|

||-|--|--------------------------|----|

|数|顶|1|木夹板、沫泡天花板面|48分|

|||2|混凝土顶板、灰砂批扫挡白|32分|

||棚|3|混凝土顶板无批挡扫白、一般木板油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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