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下行政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做出后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做出后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行政处罚做出后在六十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法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n(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n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n(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n(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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