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兰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80元
8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社保局获悉,备受广大退休人员关注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方案已经出台,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已向该省各市州及相关部门发出《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2007]119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将调整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按照调整方案,兰州市9.2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达80元以上。2006年,兰州市一次性为8.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2005—2006年的养老金,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160元。
政策解读
调整方3类人员重点照顾
据该市社保局负责人透露,甘肃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有3个特点,一是在普调基础上,规定了特调人员的调整标准,包括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职称(正高、副高)的专业技术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对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满75周岁以上者,均按不同幅度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是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挂钩,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如果越长,其增加的养老金就越多。三是对参加革命工作早的部分企业退休(职)人员给予了一定倾斜,对退休(职)时间较早、年龄偏大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给予一定照顾,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重点倾斜,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如月养老金低于525元),增加一定比例养老金。对于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职称(正高、副高)的专业技术人员、1960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和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职)人员3类重点倾斜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调整,但不得重复调整。
调整范围:退休(职)人员
根据甘劳发[2007]119号文件,甘肃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范围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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