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地址、工作单位、住址等,如果是公司还有写明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其次叙述具体的申请事项,第三要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要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要求撤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法庭被告诉之后才会审理的案件;(2)原告有证据证明该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3)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的,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
1、主观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案件不能和解,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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