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但是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被查封、扣押;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被查封、扣押。哪些东西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n(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n(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n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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