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为:概念不同;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等。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全文5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