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农村农民需要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云南农村农民哪些情况不予申请宅基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云南农村申请宅基有什么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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