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要到省里报批?不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审批程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经过讨论并公示后,报所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类型和标准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村民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的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核发);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六条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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