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北京市物价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住宅小区红线以外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在国家和本市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上款规定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配置,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管理费用,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财务费用,为开发经营者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贷款利息与开发经营者预收购房款发生的存款利息相抵,两者的净值进入商品住宅成本。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据实列入。
销售费用,为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据实列支。
(三)税金。
税金为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四)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本市涉及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且准确填写《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后,方可收费。
可列入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利润。
销售利润以(一)、(二)项之和为基数计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者自主确定。
五、本构成没有列入的建设项目收费,原则上不得计入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但在商品住宅建设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且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收费,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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