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执行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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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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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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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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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址及座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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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楼号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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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楼层数││商品房朝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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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型、规格││商品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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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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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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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征│内销□│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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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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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人民币)│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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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商品房总│小写金额合计├─┬─┬─┬─┬─┬─┬─┬─┬─┬─┤
│售价(人民││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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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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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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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基金│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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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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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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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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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监SF——1
成交日期年月日
填写人姓名售房单位章
北京市价格监督电话:62352485
区、县价格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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