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3)12号文件和市政府住宅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出售的各类商品房价格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康居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销售价格按现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2.除小康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外,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测定,每年颁布一次。
3.除上述1、2两条规定的住宅外,其他商品房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前已签订购销合同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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