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无论案件业已审结与否,只要出现了确切的证据表明该案是源自于错误的指控或是正义被误判,那么受害者或其支持者就有权向更高的法庭或检察机构提交申请,以促使启动司法审判监督程序并请求复审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