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承租人更改规定
时间:2023-08-31 05:00:11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条件,包括原承租人已经去世或搬离原居住地、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以及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以上。同时,新承租人不能与其他人共同拥有住房。

以下内容是关于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已经去世或搬离原居住地;

2.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以上;

5.新承租人没有与其他人共同拥有住房。

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解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就租赁合同内容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未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可以就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可以就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问题达成协议。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流程为:原承租人已经去世或搬离原居住地,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以上,新承租人没有与其他人共同拥有住房。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解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就租赁合同内容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可以就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问题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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