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
清算是公司终止很重要的步骤,也是必要步骤。公司清算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东众多,而且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具体的情形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
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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