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一、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5、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6、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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