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要求保证人担责任
时间:2023-05-06 17:15:10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如何要求保证人担责任

民法典要求保证人担责任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担责任需要什么资料

担保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担保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2.担保人的户口本以及复印件;

3.担保人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

4.担保人的工资卡复印件;

5.担保人的工作证明材料;

6.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

7.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8.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是多长时间

一般是6个月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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