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界水深,连专家都有打眼的时候就更别提一般群众了。有这样一位买主,花了17.8万买来一堆古董,经鉴定全是现代仿品,遂起诉要求退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买主的诉请,原来这位买主是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
2005年2月,原告周某在报纸上看到一篇广告,写着转让鸡翅木桌和花架。和卖主许某联系后,周某来到许某家中看货,发现许某家中有很多工艺品。周某看上一个观音像和一个大瓶,许某称观音像是唐朝的,大瓶是洪宪年间的。周某相信了许某的话,当场花了4万多元买了许某家的古董,又先后分四、五次从许某处购买了17.8万元的工艺品。经人鉴定发现这17万余元的工艺品全是现代仿品,周某要求许某退钱。许某退了3.8万元就不同意再退钱,周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周某的哥哥和姐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他们称周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和许某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原来,周某早在1978年,被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在该院住院治疗。据病历记载,周某一直服药治疗。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周某2005年的行为能力及目前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较大,因缺乏2005年就诊治疗资料,2005年的行为能力无从评定。目前精神状态不正常,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对周某在2005年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无从评定,但确认了周某有精神病家族史,并自1978年发病至今三十年。从周某最早发病,到中途曾住院治疗,直至现今的精神状态,以及周某的病情没有被治愈的记载等情况看,周某的病情具有持续性,故周某在2005年与许某进行交易时应当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周某与许某进行的交易标的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在周某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判决该起买卖行为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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