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不起诉怎么解除取保候审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裁决后,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机构申请撤销该项执行措施。
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取消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大致分为四类:首先是强制性法律措施的转变,即从原先的取保候审转为更为严肃的逮捕或者刑事拘留制度;其次是案件阶段性的转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即自动失效,需要由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和办理新的手续;第三种情况则是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生效之后,强制性法律措施亦随之解除;最后一种情况是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12个月时,便会自然终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没有批捕
取保候审仅为强制手段,不等同于案件完结或免于定罪量刑,应由司法机关依照特定情况作出是否批捕判断。
其适用范围包括:
(1)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
(2)预期将受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实施取保候审无重大社会危害者;
(3)具有逮捕必要,但因重症、孕妇等不宜执行者;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羁押,需延长调查、审判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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