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质量有何不同
时间:2024-07-25 22:31:41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质量有何不同

在房产领域,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而言,所谓安置房,乃是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土地开发等种种因素而必须实施的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用于为被拆迁户或者租户提供居住使用的房屋类型;

反观之,经济适用房则以其独特的经济性和适用性特征而著称,这种特性在安置房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经济适用房能够上市流通,然而安置房却通常无法实现这一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

购买者只享受有限的产权权益,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之际,他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当购买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时,购买者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从而获取完整的产权。

由此可见,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秉持着担保性质的政策性特点,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购买者的合法遗产,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

然而,倘若购买者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等相应款项,并完成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成功取得了全部产权。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再具备原先的保障性质,而是转变为了购买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购买者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位或者多位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购买者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同住成员,这处经济适用住房则将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购,然后上述收购款项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质量有何不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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