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的孩子多少岁离开孤儿院
时间:2024-07-23 08:40:21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孤儿院的孩子多少岁离开孤儿院

依据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第三十条之明确表述,被寄养或收留于儿童福利机构,即已年满十八岁,但智力仍达至正常水平且具有实际独立生活能力的个体,他们应该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主动配合福利机构向各自所属的民政部门提交重组家庭、入学就读、求职、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安置事项的申请,同时也需主动完成迁移出福利院的相关手续。

对于已经年满十八岁,却具备严重弱智问题,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孤儿来说,国家对他们也将持续给予关注与扶持。相应地,他们依然能够在孤儿院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继续得到照应和庇护。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二、孤儿院怎么领养孩子

收养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应该进行收养申请的提交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收养方及孤儿院的相关负责人必须齐心合力地共同于收养方的户籍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内递交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正式申请文件。

其次,是对申请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负责审理案件的公证员将通过审慎的询问以及到收养申请人单位进行抽样检查等各种途径,来检验并确认双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之真实性与合法性;

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认真核查收养当事人是否满足设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等),是否为真正的自发意愿而选择收养孩子,是否存在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本身的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等关键因素。待所有审查环节完成以后,如果经过讨论得出的结论为收养资格合格者,那么公证处将会着手办理收养公证事宜。在此阶段,他们会生成相应公证书以证明该次收养行为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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