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安享本措施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或其单元遏制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遏制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遏制安享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部分除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安享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办事举措措施规范范围内的医疗待遇及规定的其它医疗待遇。
四、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实施准入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办事举措措施规范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
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员,其住院时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员,其住院时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七、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并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查抄或治疗,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型医疗设备查抄项目和治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八、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九、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器官移植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十、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4倍,并与持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规范为:
(一)持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0.5倍;
(二)持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1倍;
(三)持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2倍;
(四)持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3倍;
(五)持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关饷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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