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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用财物、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污辱、谩骂专家鉴定组成员,使其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4)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作用是什么
1、医学科学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疾病发生的原因、机理、诊断的正确性、治疗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不要说非医疗卫生人员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医疗卫生人员只要不是同一医学专业也很难作出判断。为了真正体现和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除医学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法医也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出于法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需要我们法医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判断和总结,通过鉴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
2、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具有特殊意义:首先,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尽管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是就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而言,两者都有相通和近似之处。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化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再者,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超脱些,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公正性。
3、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要求专家库有法医专业,改变了传统的医疗鉴定工作中临床专家一统天下的格局,鉴定工作的全过程也渗透了法律意识。由于法医的职业特点以及和医患双方在利益上相远,切无任何利害关系,它解决问题的视觉,切入点不一样,完全是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上,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实事求是的做出结论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鉴定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员才能够参与到进行过程当中的,比如说法律是可以参与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当中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这也是需要依据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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