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审决定的适用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如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请求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后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答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责任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上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审查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审查决定。
2。期末考试决定表(注明姓名或其他基本情况)。由××(请求人姓名)审查国家赔偿申请的(结束审查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结案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终结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时,使用本裁定书。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和地址;有化名或者曾用名的,应当在姓名后的括号内写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住址,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无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应当标明其名称、住所,并标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单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注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第三,人民法院只需具体说明导致终止审查的法律情形,不涉及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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